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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法小讲堂 | 见义勇为致人受伤,需担责?

0次浏览 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3-31 17:04:00    

小李下班后在公园散步,发现前方的王大妈忽然倒地,连忙上前查看。发现王大妈已心搏骤停,失去了意识,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李见状,马上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实施心肺复苏。经抢救,王大妈逐渐恢复了意识。后经医院诊断,王大妈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。小李是否应当承担王大妈的医疗费?

普法讲堂

小李与王大妈之间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,在王大妈心搏骤停的紧急情况下,小李自愿为抢救王大妈生命而实施心肺复苏,对王大妈因心肺复苏造成的损害系风险性后果,应免除小李的法律责任。

法条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: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

法条解读

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作为免责事由,必须满足“救助情形紧急”,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“自愿救助行为”。

所谓“紧急”,即救助是需要第一时间去实施的,否则将难以弥补。该救助行为通常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,或挽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。

“自愿”则是指从行为上表现为主动施救,要凸显主动。该条款给每一个心存善良、胸怀正义的见义勇为者,吃了一颗“定心丸”,让他们没有后顾之忧。(王欣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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